員工福利

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1. 員工福利措施

    本公司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統籌辦理職工福利金之運用,辦理員工團體旅遊活動、球類競賽、多樣化員工社團活動及年節贈禮等活動。員工婚喪喜慶之補助、員工旅遊補助、勞健保及團體保險、設置員工餐廳、員工宿舍及休閒中心,提供多樣休閒娛樂設施供員工使用,備有停車位供員工使用。

  2. 進修、訓練

    本公司為提昇員工執行各項職務時所必須具備的技術、知識及管理能力,訂有「教育訓練管理辦法」,每年依公司經營目標及部門需求調查之結果彙整,擬訂年度教育訓練計劃。對新進員工實施新進人員職前教育訓練,及不定期對員工實施在職訓練或實施職務別訓練,或參加專業外部訓練,以期達到培訓優秀專業人才,進而提高營運績效且有效開發利用人力資源。

    111年度訓練實施結果如下:

    訓練員工人次 訓練費用
    外訓182人次
    內訓10,641人次
    合計10,823人次
    新台幣1,607 仟元

    教育訓練內容透過企業經營整體策略、工作職務需求,以及員工角度多重考量與設計,含各專業職、管理職及通識課程等,並依照員工個人發展計畫執行,如:溝通能力、創新能力、領導能力、專案能力、銷售能力等,以提供員工完整的培訓規劃。

  3. 退休制度

    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訂定「勞工退休辦法」,依法按月提撥薪資總額百分之四之退休準備金存入臺灣銀行信託部,亦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負責管理監督;自94年7月1日起,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配合新制按月提撥勞工薪資總所得提撥6%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有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另依自願提繳率自員工每月薪資中代為扣繳至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員工退休適用規定如下:

    1. (1) 自請退休: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A. 工作滿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B. 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者。
      C. 工作滿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 (2) 強制退休:
      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
      A. 年滿六十五歲者。
      B.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本公司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3. (3) 退休金給與標準:
      A.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計給。
      B. 具有前項之工作年資且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員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C.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領取及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辦理。
    4. (4) 退休金給付: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自員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4. 勞資間之協議

    本公司及子公司向來重視員工福利,勞資關係和諧,除遵守勞基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外,亦有優於法令之福利措施。除此之外,為提升內部溝通效率並鼓勵同仁提出各項建議,除定期召開各單位內溝通會議外,亦增設員工關係溝通管道,同仁若有任何問題或建議皆可透過「員工溝通專線」、「員工溝通電子信箱」等,以瞭解員工問題,避免可能產生之勞資爭議。

  5. 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為維護員工權益,提昇同仁生活,增進勞資溝通管道,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統籌辦理職工福利金之籌劃、提撥、保管、動用及其他相關法令所規範之相關事宜,對於員工各項權益的維護及福利制度的執行,皆以法令規範為依據。

 

薪酬政策及其實施情形
薪酬政策及其實施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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